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土地面积列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,包括23个省、5个自治区、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。

一、省、市、自治区和直辖市(不含港澳台)

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,中国31个省、市和自治区(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)土地面积为9,478,057平方公里。

一级行政区土地面积(平方公里)占比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,631,58517.214%
西藏自治区1,202,18912.684%
内蒙古自治区1,145,49912.086%
青海省696,6477.350%
四川省486,1165.129%
黑龙江省452,5384.775%
甘肃省425,8894.493%
云南省383,1864.043%
广西壮族自治区237,6062.507%
湖南省211,8362.235%
陕西省205,6242.169%
吉林省191,2022.017%
河北省188,5451.989%
湖北省185,9371.962%
广东省179,6561.895%
贵州省176,0991.858%
江西省166,9361.761%
河南省165,6641.748%
山东省157,9011.666%
山西省156,6981.653%
辽宁省148,3791.566%
安徽省140,1401.479%
福建省123,9511.308%
江苏省106,6001.125%
浙江省105,5061.113%
重庆市82,3740.869%
宁夏回族自治区51,8930.548%
海南省35,1770.371%
北京市16,4060.173%
天津市11,9170.126%
上海市8,3590.088%
合计9,478,057100.000%

二、特别行政区

香港、澳门的计算基准不同,异于中国内地,故另列表统计。

地区土地面积(平方公里)
香港特别行政区1,111
澳门特别行政区33
合计1,144

三、台湾省

未实际统治,采用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之数据。

地区土地面积(平方公里)
台湾省36,1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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